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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

更新时间:2019-03-27 17:52

谢觉哉(1884年4月27日——1971年6月15日),字焕南,别号觉哉,亦作觉斋。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延安五老”之一、著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1884年出生湖南宁乡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他在中央苏区任内务部长时,主持和参加起草了中国红色革命政权最早的《劳动法》、 《土地法》等法令和条例。1934年参加长征。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等职。“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谢觉哉祝寿时赠送他的诗句,这也是谢觉哉革命一生最真实的写照。主要著作收入《谢觉哉文集》。

目录

基本资料

1

中文名:谢觉哉

别名:谢维鋆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

出生日期:1884年(甲申年)

逝世日期:1971年(辛亥年)

职业:学者 教育家 杰出的社会活动家

信仰:共产主义

主要成就:第一任内务部部长

代表作品:《谢觉哉文集》 《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杂文集》 《谢老诗选》

人物生平

2

谢觉哉1921年参加新民学会。曾主编《通俗日报》和《湖南民报》。

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8年春到上海,负责编辑《红旗报》和《上海报》。

1931年秋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省委政冶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省委党校教务长。1933年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毛泽东秘书、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

1934年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七七”事变后,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代表。

1939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西北局副书记、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国家内务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八届中央候补委员。1971年1月27日在北京病逝。

谢觉哉1905年考中晚清秀才。早年曾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1918年至1919年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参加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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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贡献

3

1945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谢觉哉为负责人。他首先组织批判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在革命的《宪法草案大纲》中,对于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6年6月,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他代表中央法律研究会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坚定鲜明地指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他认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在谢觉哉历来主张的这些立法原则下,1946年11月28日,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里,完成了中国第一部全新的革命的宪法草案,即《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同时还起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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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著作

4

1、《谢觉哉文集》

2、《谢觉哉日记》

3、《谢觉哉杂文集》

4、《谢老诗选》

5、《不惑集》

6、《一得集》

人物家庭

5

谢觉哉夫人

王定国(1913年——)女,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国共产党员,中国社会活动家,革命家谢觉哉的夫人。1933年入党,曾进入巴中苏维埃学校学习,1934年参加长征,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第五至七届全国政协委员。

人物评价

6

谢觉哉既是革命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也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他在最早的中央苏区时期,就参加制定了中国人民的第一部《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税收条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这对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的立法工作迈出了第一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兼任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长、内务部代理部长和最高法院主席,又为我国的革命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创造了实践经验,树立了执法的模范。“五老”之一的谢觉哉,是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德高望重的社会活动家。他在革命战争年代,从事党政、统战、司法和新闻工作,为党和人民立下了不朽功勋。建国后,对党的建设、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事业和统战工作,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杰出的新闻战士,他晚年担任中国政协副主席,继续为统战工作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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